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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批准
2、城市道路占用批准
3、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批准
4、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批准
5、中小型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批
6、门头牌匾灯箱设置批准
7、车身广告设置事项
8、城市雕塑设置事项
9、城市建筑小品设置事项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1、城市建筑垃圾准运核准
1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批准
13、占用城市已绿化用地和规划城市绿化用地批准
14、伐移树木花草批准
15、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区开设商业服务设施批准
16、迁移古树名木批准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化(含易地绿化)方案核准
18、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批准
审批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临时占用申请
审批流程
填写申请表
-
受理、现场勘察
-
领导审批
-
缴纳占用费
-
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许可证
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说明
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
联系方式
烟台市芝罘区建设管理局审批窗口
服务电话:6631620??? 6607261
办公地点: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申请表下载
烟台市芝罘区建设管理局城市道路占用批准
项目名称
城市道路占用批准
审批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审批流程
持城市规划部门的设计批准文件提出占用申请,填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
勘察现场,提出初步意见
占用城市道路车行道的,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经领导审批合格后,核发“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说明
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
特别说明
填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发给《烟台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地点、面积 。占用期间必须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占用期间如因国家建设或环境整治等原因需要停止占用时,应服从统一管理。
联系方式
烟台市芝罘区建设管理局审批窗口
服务电话:6631620 6607261
申请表下载
烟台市芝罘区建设管理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批准
项目名称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批准
审批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
填报《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场地产权或经营者出具的同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证明
审批流程
提交申请资料
审核受理、领导审批
核发设置许可证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说明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进行市场化运作,按协议收费。
联系方式
烟台市芝罘区建设管理局审批窗口
服务电话:6631620 6607261
办公地点: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申请表下载
芝罘区大型广告、霓虹灯设置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芝罘区道路两侧以喷绘、即时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包括灯箱)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填报的《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彩色实景效果图??????????
3、场地租赁手续(自有场地出具房产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被遮挡单位(个人)出具的针对被遮挡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5、户外广告(委托方)设置单位的广告经营资质证明
6、与广告主签定的广告发布合同????
7、具有钢结构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钢架结构图
8、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
9、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建筑物对广告牌设置后遭遇大风时承受能力的证明
10、“有偿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许可证》、《烟台市芝罘区车身广告设置许可证》;《烟台市芝罘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中小型广告、霓虹灯设置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芝罘区道路两侧和需要在芝罘区注册的各种车辆,以喷绘、即时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包括灯箱)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填报的《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彩色实景效果图??????????
3、场地租赁手续(自有场地出具房产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被遮挡单位(个人)出具的针对被遮挡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5、户外广告(委托方)设置单位的广告经营资质证明
6、与广告主签定的广告发布合同????
7、具有钢结构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钢架结构图
8、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
9、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建筑物对广告牌设置后遭遇大风时承受能力的证明
10、“有偿使用费”的收据复印件
注:(1)、小型户外广告不需要提供8—9项 材料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许可证》、《烟台市芝罘区车身广告设置许可证》;《烟台市芝罘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门头牌匾等项设置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芝罘区设置门头牌匾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填报的《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彩色实景效果图??????????
3、场地租赁手续(自有场地出具房产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被遮挡单位(个人)出具的针对被遮挡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车身广告设置事项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芝罘区需要在芝罘区注册的各种车辆,以喷绘、即时贴等形式设置车身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填写《车身广告申请表》及两张能够反映车身广告全貌的7寸彩色照片或电脑制作的效果图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烟台市芝罘区车身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城市雕塑设置事项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芝罘区立交桥及道路两侧和需要在芝罘区注册的各种车辆,以喷绘、即时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包括门头牌匾、灯箱)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填报的《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彩色实景效果图??????????
3、市规划局对雕塑选址方案的批准手续
4、经审核批准的雕塑小样和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5、雕塑设计单位(个人)的雕塑设计资质证明????
6、雕塑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城市建筑小品设置事项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3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需要在芝罘区设置建筑小品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填报的《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申请表》
2、彩色实景效果图??????????
3、市规划局对建筑小品选址方案的批准手续
4、建筑小品小样和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5、小品设计单位(个人)的雕塑设计资质证明????
6、小品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烟台市芝罘区户外广告、环境艺术品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烟台市芝罘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许可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凡在芝罘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规划设计图
2、施工图
3、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芝罘区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依据:山东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城发[1996]350号)。
标准:本审批事项按每立方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2元。
批准机关:烟台市物价局。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城市建筑垃圾准运核准
实施许可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芝罘区范围内凡自运、代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进行异地回填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规划设计图
2、施工图
3、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芝罘区建筑垃圾准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批次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不收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申请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服务需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
(3)注册资本金证明;
(4)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5)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6)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
(7)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申请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需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
(4)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
(5)? 环卫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
(6)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 停车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7)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
(8)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需提交如下材料:
(1)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 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
(3) 处置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及规划许可文件;处理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4) 环保部门核准证明;
(5) 专业处理设施、设备合格证明或鉴定书;
(6) 处理能力、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7) 可行性处理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
(8) 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9) 管理、技术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
不收费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占用城市已绿化用地和合规划、城市绿化用地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烟台市芝罘区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平面图
4、“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芝罘区伐移树木、占用绿地、移动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施行办法》
绿化赔偿费价目表 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绿化闲置费年收费标准表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伐移树木花草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烟台市芝罘区规划区各类绿地内的树木花草。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平面图
4、“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芝罘区伐移树木、占用绿地、移动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施行办法》
绿化赔偿费价目表 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绿化闲置费年收费标准表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区开设商业服务设施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2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烟台市芝罘区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土建范围)
3、“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芝罘区伐移树木、占用绿地、移动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烟台市城 市绿化管理施行办法》
芝罘区建设管理局迁移古树名木批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1、烟台市芝罘区内的古树名木。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平面图
4、“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芝罘区伐移树木、占用绿地、移动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施行办法》??
烟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令第11号《烟台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化(含易地绿化)方案核准
实施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
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非法定条件):
烟台市芝罘区规划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地工程项目以及易地绿化工程项目。
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批准使用土地界定范围图
2、总体规划平面图
3、配套绿地规划绿线设计图和说明书
4、建设项目总体投资预算和配套绿化工程预算等资料
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条件审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完成。
(六)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烟台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意见》(烟政办法〔2002〕31号 ) 因特殊情况,对达不到绿化指标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应绿化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进行易地绿化。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附表下载)
芝罘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
提交材料
1、经营现状
2、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
3、机械、设施、办公条件
4、企业业绩和质量管理达到部颁相应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级别标准。
审批流程
1、咨询;2、提交有关申报资料;3、专家组考核;4、城管局审核推荐;5、省建设厅考核、批准或推荐;6、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证书》
考核审报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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