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印章、防伪印章核准
一、 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出具证明
二、 申报材料
1、办理印章、防伪印章以旧换新业务需由单位出具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旧章。
2、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公章由上一级党组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军队印章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各类经营企业公章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信,三资企业公章须附外文材料由外事科审核。
5、其他部门印章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如公章丢失,使用单位应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及丢失经过,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等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重新刻制。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备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