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您好,今天是:
2009年01月06日星期二
 
 
 
·芝罘区2008年为民服务10件实事
·关于公布行政效能投诉受理电话的公告
·关于设立监督服务岗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行“五个无”服务规范等工作措施的通知
 
 
 
 
 
 
 
 
 
变更房屋权属缴纳契税须知

一、纳税义务人: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义务人。
二、契税征收范围:
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以投资、入股、抵债、获奖、预购、集资建房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视同权属转移征收契税。
三、纳税依据:
1、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房屋交换,为所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房屋的价格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现行房屋市场价格核定。
四、契税税率:
税率为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六、纳税需提交的资料:
(一)商品房买卖:
1、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二手房(旧房)买卖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
4、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房屋赠与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赠与公证书或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房屋交换
1、房屋交换双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交换协议(合同)
(五)拆迁安置
1、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书
2、拆迁安置补偿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税地址:烟台市菜市街46号(行政审批中心)一楼
电话:623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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