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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程序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以下简称《手册》) 发放单位是街道办事处。
二、《手册》发放程序 :
1、办理《手册》人员申请
依法登记结婚,希望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常住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计生办领取《手册》。办理《手册》应当提交以下证件:结婚证、户口簿、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
2、发放《手册》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手册》;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告知
工作人员在发放《手册》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员《手册》的作用如下:
1、本《手册》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办理新生儿落户的重要依据。
2、在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持有《手册》。
3、在接受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或报销上述手术费用时,应当持有《手册》。
4、生育一孩后,应到原发证机关(或新迁入地)填写“新生儿落户备查联”有关内容,加盖“主管机关审批公章”。
5、在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持有《手册》。
6、申请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父母,应持《手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录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落实情况。
7、《手册》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对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严格按照《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6226184
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许可程序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是街道办事处。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政许可程序是 :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 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之一的证明;
4、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二、决定和送达
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
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第二个子女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第二个子女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 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咨询电话: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622618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和受理
1、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
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领证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证明;
4、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
子女的证明;
5、持《一孩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决定和送达
1、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在《服务手册》“街道办事处”一栏中填写 “同意”, 加盖公章,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和保存。
2、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做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告知和执行
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
凭证享受独生子女各项奖励。
咨询电话: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 622618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
一、办理
(一)办理对象:拟离开户籍所在地 30 日以上,到区外从事务工、经商
或者居住生活,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办理机关:流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三)办理程序 :
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单位,由居委会或单位审核后,出具《流出人口婚育状况证明》、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
2、带以上证件、一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本人户 籍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
二、审验
1、审验机关:流动人口现经营地 (或居住地) 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安派出所、工商所。
2、审验时间:成年育龄人员在到达现经营地(或居住地)15日内,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 、审验要求: 审验机关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记录”栏记载审验结果、审验时间、审验人员签名、加盖审验机关印章。
三、法律依据
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2、《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662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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