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学校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 申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 中小学转学、休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办理程序
民办学校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的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区常驻户口的非公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需具有所在教育机构层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有经过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明文件。举办者为单位的需有具备资格的专职校长。
3、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举办中小学、职业中专和民办高校必须自有相应规模的校舍。
6、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7、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8、符合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附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
2、经审查符合办学条件者,按审批程序考察报批,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凭办学许可证和区教体局同意刻制印章的证明到区公安局办理印章审批手续,并持刻制好的印章到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4、凭办学许可证和经区教体局审查的收费标准到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及区财政局、税务部门办理收费票据方可招生收费。
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
1. 办学申请,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办学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及地址、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内容、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学校场地、设施仪器、校舍面积、资金来源等。
2. 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申请办学的,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办学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3. 拟任校长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专业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4. 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须具有法律效应)。
5. 教学用房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6. 单位办学的需提供办学资金担保证明及单位验资报告,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必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社会组织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办学资金的担保证明。
7. 办学拟聘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名册及其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8. 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9.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10.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 其他。
申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申办的基本条件
1、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
2、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区常驻户口的非公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建筑应三层楼以下,有相应面积的配套设施,并符合安全要求。
4、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5、举办者与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证。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
(一)申办人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举办幼儿园(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园宗旨、目标、
性质、规模、名称、地址、招生对象、师资、园舍面积、资金等。
2、举办幼儿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4、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5、幼儿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
6、幼儿园(所)园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书。
7、幼儿园用房权或租赁证明、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提交联办协议书。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发办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理由。
(三)幼儿园、托儿所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许可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其名称的改变、园址的搬迁、停办合并等变更手续,须提前三个月写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等。
中小学转学、休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服务范围
办理高中休学、复学;初中学段初一至初三的转学、休学、复学;小学学段区外转入、转出。
二、基本条件
1、转学:初中因居住地变更、户口迁移而需要转学的学生,初三学习自结业考试前一个月至初四阶段不办理转学手续(转至外县市区除外);小学学段因父母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而由区外转入或转至区外的学生(小学学段区内转学自行到学校办理)。
2、休(复)学:休学必须是经医院确诊因病需要在家休息三个月以上(初四中考前3个月内不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必须是休学满半年以上且经医院确诊已经康复。休学一年以上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休学超过两年应办理退学手续。
三、审批程序
1、转学
区内转学及区外转入:
申请材料:房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学区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入证明,原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出证明。(房证、户口复印件留存,转入证明和转出证明由中心盖章后分别交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
转出区外:
申请材料:转入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入证明并经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盖学籍专章,原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出证明。
2、休(复)学
休学申请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例,所在学校开具的休学申请(一式三份,由审批中心办理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到学校,一份个人保留)。
复学申请材料:休学证明(学校、个人的两份均要由所在学校盖章),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